根據《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陜發改價格〔2021〕1757號,發布日期2021-11-12),為了引導用戶削峰填谷和促進新能源消納,和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,下發此文件,2022年1月開始實施。
簡單歸納一下:峰谷平各時間段沒變,但增加了夏季(7、8月)和冬季(1、12月)晚上的尖峰時段,電價在峰價基礎上浮20%,生產企業應該特別注意。峰和谷時段的電價標準也沒有變化。從2021年12月,國家取消目錄電價后,工商企業進入市場購電,目前購電價格都有不同程序增加。
一、執行范圍
(一)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的電力用戶,應執行峰谷分時電價。其中機關、部隊、醫院暫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。
(二)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和季節性電采暖電價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。農業生產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,其中排灌用電暫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。
(三)我委將根據電力供需狀況逐步擴大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范圍。
二、完善機制
(一)除居民生活用電外的峰谷分時電價每日分為高峰、平段、低谷三個時段,每個時段8個小時。高峰時段為8:00-11:30、18:30-23:00,低谷時段為23:00-7:00,其余時間為平段。
(二)峰谷分時電價浮動比例保持不變,大工業生產用電峰平谷比價為1.63:1:0.37,農業生產用電、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峰平谷比價為1.5:1:0.5。市場交易電力用戶以當月購電價格(含電能量交易價格和輸配電價)為基數浮動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。
(三)每年夏季7月、8月,冬季1月、12月對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實施尖峰電價,夏季尖峰時段為每日19:30-21:30,冬季尖峰時段為每日18:30-20:30,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峰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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